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