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