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