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