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