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