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