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