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