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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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