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