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