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