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学力证明;

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