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