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