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1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