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