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七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学力证明; 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