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