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