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