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邮政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第四条
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施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管理,建立有关台账记录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情况,并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进行保管,保管期限自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登记之日起不少于1年。
第八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保管期限尚未届满,且依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的,用户出具相关交寄证明进行查询并核实的,应当予以投递或退回,资费应当…
第九条
快递企业在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保管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
第十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应当填写销毁信件申请表,经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实施开拆处理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采用技术手段对开拆全过程实行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认领信息平台,将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开拆快件所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在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时,发现货币和相关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对以慈善、救灾等公益目的进行捐献、捐赠形成的快件,出现本规定所列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情形时,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协调转交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依照本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时,应当做好处理、交接记录。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费用包括保管费用、销毁费用以及变卖交易费用等。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快递市场年度监管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