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寄件人声明放弃; 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