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在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时,发现货币和相关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现金,国内现行有效邮票销售所得价款,以及其他各类可变卖物品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快递服务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存款单、存折、银行票据凭证应送交签发该单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外资银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处理。
户口迁移证、护照、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书、证件应送交证件制作机构或证件签发机构处理。
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项中因签发该单证或证书的机构撤销、调整而无法送交的单证或者证书,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