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应当填写销毁信件申请表,经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除信件以外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保管期届满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开拆处理,不宜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