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实施开拆处理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采用技术手段对开拆全过程实行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

实施开拆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快件的外包装和快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对快件内的物品名称、性质、重量、特征等进行详细登记。

快递企业能从拆出的物品中寻找到收件人或寄件人信息的,应继续尝试投递或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