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进行保管,保管期限自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登记之日起不少于1年。

快递企业对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应当拍照并注明快件情形,参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