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 第十五条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 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略)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略) 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略) 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略) 相关版本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