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