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