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 第十五条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