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