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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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