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发布机关
文物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开展的…
第三条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指导全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以及涉嫌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珍贵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受理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举…
第八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核查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信函、电话、网络等多种举报受理渠道,并主动对社会公开。适时开通文物违法举报热线。
第十条
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举报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举报信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并督办、转办的举报信息,按照逐级交转原则,交由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重大案件线索,或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应予回避的举报信息,国家…
第十三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信息,或接到上级督办、转办的举报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明确有核查时限的,应在时限要求内…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信息后,对于实名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认真做好解释;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案件办结报告或执法文书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告知其案件文书基本信息,由文书制作单位负责具体信息公开事宜。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经费纳入行政办公经费。鼓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经费,对因举报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或免…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违法举报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受理、核查及信息反馈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违法举报信息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将工作情况纳入《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按照规定时限…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将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相关具体工作委托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