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四条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信息后,对于实名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认真做好解释;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