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信息,或接到上级督办、转办的举报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明确有核查时限的,应在时限要求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信息经实地核查不属实的,由举报受理单位存档结项;属实或部分属实,确有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