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并督办、转办的举报信息,按照逐级交转原则,交由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重大案件线索,或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应予回避的举报信息,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指定举报信息核查单位,或直接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