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举报信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不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

未提供违法行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事实的;

同一举报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事实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已经信访终结的;

案发时间超出行政处罚时效的。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一次性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机关及相应举报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