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举报受理范围:
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行为;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涉及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涉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馆藏文物的违法行为;
其他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