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珍贵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