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指导全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以及涉嫌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承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