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违法举报信息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将工作情况纳入《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统计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