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经费纳入行政办公经费。鼓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经费,对因举报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或免于重大损失的,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