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债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入

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用

第四十五条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第五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 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四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