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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一节 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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