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四章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债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入 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用 第四十五条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