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节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节 负债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