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二章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