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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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