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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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