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十六条
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
第十九条
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
第二十五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附件2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
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
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
商品产地;
(4)
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
销售者印章;
(6)
发货票号码;
(7)
销售日期;
(8)
安装调试日期;
(9)
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
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
维修记录。
附件3